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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日本國間同盟條約 大中華民國内民政府及大日本帝國政府 期望兩國互捨晝關係重北自主獨立並緊密協力而建設以道義爲基礎之大東亞俾獻於世界全體之和不是 堅定決心除對此有屋害之一切過根協定如左 第一條 中華民國及日本國爲永久維持兩國間善藏友好之關係應互相其主權及做土並於各方面津 有防救之方法 第二件 中華民國及日本國爲埋設人東亞並種保其安定起佔應互相術協力店找助 第三件一中華民國及日本國應以百惠秀基偶實行兩國間者之經濟提携 游四健 實本修物所必要之無日感由兩國誌管官太開檢者決定 消五修 自本條約實施之日起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朗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犢訂之陷於中 華民國日本國開英國係隻約連同共一切附區文書一個失效 第六號 本佳約自簽宇之日起實施之 下列管字者作不和政府正常之委任羽小時約簽字蓋和與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