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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541) 日本健中華レ約 10℃ 決定セラルル所二と事態之ヲ許ス限り二之が調整ヲ計ルモノトス 10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印中華民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京二於の日本文及漢文の本書各二 作成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阿部信行(印) 兆 (印) 希望 其本然之特於東亞建設以道義爲基礎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瓦爲善都以 東亞永久之和小並希望以此爲心而質於世界全體之和 基本原則以南間之協定如左 右左ノ如シ

關於中華民國日本國間基本關係條約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及
大日本帝國政府

希望兩國互相尊重其本然之特質,於東亞建設以道義爲基礎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爲善鄰,緊密提攜,及確立東亞永久之和平,並希望以此爲核心,而貢獻於世界全體之和平。

爲此訂立基本原則以律兩國間之關係,協定如左:

第一條 兩國政府爲永久維持兩國間善鄰友好之關係,應互相尊重其主權及領土,並於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講求互助敦睦之手段。

兩國政府相約,互相撤廢政治外交教育宣傳交易等事項足以破壞兩國間好誼之措置及原因,且將來亦禁絕之。

第二條 兩國政府關於文化之融合,創造及發展,應緊密協力。

第三條 兩國政府相約對於足以危害兩國安甯及福祉之一切共產主義的破壞工作,共同防衞之。兩國政府爲完成前項目的計,應各在其領域內,剷除共產份子,及其組織,並對防共有關之情報宣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