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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國特派全權大臣 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 兵部尚書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 李;

大日本國特派全權大使參議兼宫內卿勳一等伯爵伊藤;

各遵所奉諭旨,公同會議,訂立專條,以敦和誼。所有約款臚列於左:

一、議定中國撤駐紮朝鮮之兵,日本國撤在朝鮮護衛使館之兵弁,自畫押蓋印之日起,以四箇月為期,限內各行盡數撤回,以免兩國有滋端之虞。中國兵由馬山浦撤去、日本國兵由仁川港撤去。

一、两國均允勸朝鮮國王敎練兵士,足以自護治安。又由朝鮮國王選僱他外國武弁一人或數人,委以敎演之事。嗣后中日两國均勿派員在朝鮮敎練。

一、將來朝鮮國若有變亂重大事件,中、日两國或一國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

大清光緒十一年三月初四日

特派全權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日本國明治十八年四月十八日

特派全權大使參議兼宫內卿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