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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願遵分宜縣所㫁以田復分宜縣學為業第數内有水

 田四十畆及山園地大有𥍊所佃者乞减輕租額仍付

 耕種𡻕輸學租尹再三審之以其親書入案而徐議其

 所陳乞於是四十餘年之訟一日而絶諸儒礱石請文

 以記予乃大息而言曰天地間物人各得主其所有者

 以時王之法為可恃也在法可則物己物也在法不可

 則非己物也僧違法而田歸官則田非僧物矣官以田

 與學學受田於官非受田於僧也神聖受命易世凡前

 代之所予欲亦惟其是之從耳世祖皇帝在位崇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