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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待有功而大其封。一州之中。以其千里封公。則可四。又以其千里封侯。則可六。又以其千里封伯。則可十一。又以其千里封子。則可二十五。又

以其千里封男。則可百。公侯伯子男。亦不是過也。州二百一十國。以男俻其數焉。其餘以爲附庸。四海之封。黜陟之功亦如之。雖有大國。爵稱子而

已。鄭司農云此制亦見大司徒職。曰諸公之地方五百里。諸侯之地方四百里。諸伯之地方三百里。諸子之地方二百里。諸男之地方百里

三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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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徒職注云。凡諸侯爲牧正帥長。及有德者。乃有附庸。爲其祿者。當取焉。然則牧正帥長。皆是諸侯有功者。得有附庸爲祿。又諸侯有德者。雖不

爲牧正帥長。亦得取閑田爲附庸以為祿也。又注云。公無附庸。侯附庸九同。伯附庸七同。子附庸五同。男附庸三同。進則取焉。退則歸焉。以天子畿

方千里。上公方五百里地極。故公無附庸。侯附庸九同者。謂侯有功進受公地。但公五百里。開方之百里者。五五二十五。侯四百里。開方之四四十

六。加九同則爲二十五同。與公等。故知侯附庸九同也。伯附庸七同者。伯地三百里。三三而九。加七同則爲十六。與侯等。子本地四同。有功進受伯

地五同。與伯等。男有功。進受子地。男本一同。加三同與子等。進則取閑田爲附庸。退則歸之閑田。故云進則取焉。退則歸焉。魯雖侯爵。以其是王子

母弟。得如上公。受五百里之地。與上公等。又成王以周公之勲。賜魯以侯伯子男四等附庸。下注附庸二十四。是此四等附庸之數也。禮記王制。王

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

天子之𡖖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不合。謂不明會也。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國事附於大國。未能以其名通也。視猶此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