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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司。動繫重難。常虞留滞。當申奏申堂之際。及牒州府之時。事無輕重。並使此印。令准令式。逐日有御史一員。臺直承受制𠡠公文。其御史臺印。今

後欲勒留臺中。不及在外。選差令史一人。帖司一人。同知此印。凡有諸色文案印發之時。准指揮諸司。各置印暦一道。具其事節件數。書在暦中。即

於直官面前㸃檢印發。其印至夜封閉。侯交直轉付下次直官共議執行。一御史臺。事總朝綱。職司天憲。所管人吏色役最多。上至朝堂一次及班列。

或在京拘檢公事。或外地推勘稽違。監守狴牢。行遣案牘。或隨徙出。使。或祠祭監臨。凡有係於臺司。皆須藉其人吏。俾無闕事。以替國容。近年已來。

人數極少。及月限者授官出外為官滿者追召未來。人力不充。公事停滯。今欲於緒州。使院内。量事差取十人。㨿臺中諸司闕人。臨時景材填補者。

一其臺中令史。今欲條流。凡出官考滿却來歸司者。便具到日申所司。繫其選限。如有經年不到。追召不來。即具申堂便乞除落名姓。奉𠡠宜依凡

京百司人吏。考滿歸司。繫其選限。亦宜令准此。周廣順二年十日。勑今後凡有百姓所論。及言災沴。先訴於縣。縣如不治。即訴於州。州治不平。訴

於觀察使。觀察使斷遣不當。即可詣臺省申訴。如或越次訴論所司不得承接。如有詆犯。准律科懲。




永樂大典卷之二千六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