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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至士弁而祭於已可也。 此一節。明大夫公私祭服。 按孟子曰。孔子爲魯司寇。不用從而祭。膰肉不至。不稅冕而行。則諸侯之臣助祭亦有 

用冕者。當考。餘同衛湜集說。暢臼以掬杵以梧鄭玄注所以搗爵也。掬。柏也。陸德明音義搗。丁老反。

枇以桑長三尺或曰五尺。鄭玄注枇。所以載牲體者。此謂喪祭也。吉祭枇用𣗥。陸德明音義枇。

音匕。本亦作朼音同。注同。長直亮反下同。畢用桑長三尺刊其柄與末。鄭玄注畢。所以

助主人載者刊。猶削也。陸德明音義刊若干反。柄。兵命反。孔頴達䟽暢臼至與末 正義曰。此一節。明吉凶暢及枇畢之義。各隨文觧之。暢者。謂鬱

鬯也。 曰以掬杵以梧者。謂搗鬯所用也。掬。柏也。梧。桐也。謂以柏爲臼。以桐爲杵。搗鬱鬯。用柏臼桐杵爲柏香桐挈白於神爲宜。 注掬。柏也 正

義曰。掬柏。爾雅釋木文。枇以桑長三尺。或曰五尺。枇者。所以載牲體。從鑊以枇升入於鼎。從鼎以枇載之於俎。注此謂至用𣗥。 正義曰。知謂喪

祭也者。以其用桑。故知喪祭也。云吉祭枇用𣗥者。特牲記云。枇。用𣗥心是也。 畢用桑長三尺刊其柄與末。主人舉肉之時。則以畢助主人。舉肉用

桑者。亦喪祭故也。刊其柄與末。謂畢。末頭亦刊削之。畢既如此。枇亦當然。若吉時亦用𣗥。衛湜集說暢臼以掬至刊其柄與末。 長樂陳氏曰。匕之

别有四有黍稷之匕。有牲體之匕。有䟽匕。有喪匕。三匕以𣗥。喪匕以喪。廪人之所摡黍稷之匕也。饔人之所摡牲體之匕也。牲體之匕。挑匕也。其制。

則黍稷之匕。小於挑匕。挑匕。小於䟽匕。何則敦之量不過三。豆而髙不過一尺。則黍稷之匕小矣。挹之以挑匕。然後注于䟽匕者三。則䟽匕大矣。畋

器曰畢。祭器亦曰畢。皆象畢星也。詩曰。兕觥其觩。角弓其觩。有捄𣗥匕。有捄天畢。捄者。曲而長也。則畢之狀可知矣。鄭氏曰。畢狀如匕。喪匕用桑。

而畢亦桑。則吉匕用𣗥。而畢亦𣗥。此鄭氏所以言匕畢同材也。然桑黄𣗥赤各致其義。舊圖謂匕畢皆漆之誤矣。特牲主人及佐食舉牲鼎。宗人執

畢先入。賛者錯俎加匕。鄭氏曰。主人親舉。則宗人執畢導之以畢臨匕。載備失脱也。少牢及虞禮無匕何哉。少牢大夫不親舉虞祭主人未執事其

說是也。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䟽。陳櫟詳解枇以桑。枇。亦作朼。即匕也。自鼎載牲體升於組者。用桑爲之。吉祭枇用𣗥。詩。有捄𣗥匕。長三尺或

曰五尺。批之度也。畢用桑長三尺。畢形亦如匕。枇畢同材。吉祭枇畢同用練可知。詩有捄天畢。象畢星。刊其柄與末。刊。削也。此畢制與枇不同處。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