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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節。明禭禮。按上文含者稱執璧。下文賵者稱執圭。則此襚者當稱執衣。不云者文不備也。以下文云禭者執冕服。故於此略之。 注亦於至上

下。 正義曰。以璧委於席上。今衣而委於璧北。故云亦於席上所委璧之北。以經文先含而後禭。則含重而禭輕。所委殯東西靣南頭爲上。故云順

其上下。謂上者在前。下者在後。 注。授襚者以服者賈人。 正義曰。按聘禮有賈人。故知授禭者之服。是賈人也。 注。亦西至衣時。 正義曰。上云

委衣于殯東。又云受爵弁受皮弁玄端。皆云如初。是皆在殯東西靣而嚮殯。今云舉者亦西靣。是亦如禭者西靣也。其服重者使執而入。爵弁受於

内霤。皮弁受於中庭。朝服受於西階。玄端受於堂。既受處不同。則陳於璧北亦重者在南。凡諸侯相襚衣數無文。㩀此其服有五。又先路衰衣不以

禭。以外無文。衛湜集說禭者曰寡君使某禭至其舉亦西靣。 嚴陵方氏曰。即前所言諸侯。相禭以後路與冕服者。盖是禮。 山隂陸氏曰。所受服

轉卑。故其所授轉髙也。爵弁皮弁不言委。朝服玄端不言委。受可言也。委不可言也。凡玄端不言服。愧於言服。㩀爵弁服纁裳。皮弁服素積。玄端玄

裳爵弁服尊矣。受於門内霤。皮弁次之。受於中庭。朝服又次之自西階受。朝服玄端卑矣。自堂上受玄端。不言受朝服。於西階受玄端。於堂亦以此。

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凡前䟽。陳櫟詳觧禭者曰。以衣贈死者。曰禭。此言禭禪。寡君使某極至禭者執冕服。冕服重故先之。左執領。領尊。執以左乎。

右執要。腰平。執以右乎。入升堂致命至委衣于殯東。亦於席上所委壁之北。禭者降受爵弁服于門内霤。降階出取爵弁服從者於門内霤授之。將

命子拜稽顙如初受皮弁服於中庭。禭者。又降出取皮弁服入。自西階受朝服。又取朝服。自堂受玄端。又取玄端服。服漸輕。受漸近。將命。皆如致冕

服禮。子拜稽顙皆如初禭者降出反位。皆同前禭者。亦必副介。餘同前注䟽。陳澔集說禭者曰寡君使某禭至其舉亦西面。 此言列國致禭之禮

衣服曰禭。委于殯東。即委壁之席上也。左執領。則領向南。此禭者既致冕服訖。復降而出取爵弁服以進至門之内霤而將命。子拜如初者。如受冕

服之禮也。受訖禭者。又出取皮弁服及朝服及玄端服。每服進受之禮皆如初。但受之之所不同耳。致五服皆畢禭者乃降出反位。而宰夫五人各

舉一服以東而其舉之也。亦如禭者之西面焉。黄震日抄此記。相禭之禮。彭氏纂圖註義按上文舍者稱執璧下者賵者稱執圭則此禭者當稱執

衣。不云者。文不備也。以下文云禭者執冕服。故以此畧之。 冕服爲重。故禭者先執冕服。左執領。右執要。升堂將命曰。寡君使某衽子拜稽顙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