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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徃。不以私喪之末服臨兄弟也。陳澔集說大夫有私喪之葛至則弁絰。私喪。妻子之喪也。卒哭以葛代麻。於此時而遭兄弟之喪。雖緦麻之輕。亦

用弔服弁絰。而徃不以私喪之末臨兄弟也。大夫降旁親於緦麻。兄弟無服。餘同前䟽。黄震日抄大夫之哭。至則弁絰。 弁絰者。如爵弁而加環絰。

乃大夫錫衰相弔之首服。私喪之葛。謂妻子之喪卒哭。以葛代麻。兄弟之輕喪。謂緦麻。 大夫之相弔必弁絰。不以妻子私喪之末服。臨兄弟。彭氏

纂圖註義大夫有私喪之葛。至則弁絰。 此一節論大夫有私喪。遭兄弟輕喪之禮。餘同前注䟽爲長子杖則其

子不以杖即位鄭玄注辟尊者。孔頴達䟽爲長至即位。 正義曰。父爲。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者。其子長子之

子。祖在不厭孫。其孫得杖。但與祖同處不得以杖。即位。辟尊者。要義父爲長子杖。孫避尊者。不以杖即位。見前注䟽。陳澔集說其子長子之子也。祖

不厭孫。此長子之子亦得杖。但與祖同處。不得以杖。獨居已立耳。彭氏纂圖註義此一節論祖在孫不得以杖即位之禮。爲長子杖。謂父爲長子

報服斬衰。故得持杖也。此父於長子之子爲祖。餘同前䟽。爲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顙。鄭玄注尊

者在。不敢盡禮於私喪也。陸德明音義稽。徐音啓。顙。桑黨反。孔頴達䟽爲妻至稽顙。 正義曰。此謂適子爲妻父母見存。不敢爲妻杖。又不可爲妻

稽顙。故云不杖不稽顙。按喪服云。大夫爲適婦爲喪主。父爲己婦之主。故父在不敢爲婦杖。若父没母在不爲適婦之主。所以母在不杖者。以父母

尊同。因父而連言母。父没母存爲妻雖得杖。而不得稽顙。以杖與稽顙文連。不杖屬於父在。不稽顙文屬母在。故云父母在不杖不稽顙。而禮論范

宣子申云。有二義。一者生存爲在。二者旁側爲在。此云母在。謂在母之側。爲妻不杖。故問喪云。則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鄭云父在不杖。謂爲

母。按爲母則削杖。而云父在不杖。謂爲母也。是父在謂在側之在。若論語云。君在。踧踖如也。此范氏之釋其義可通。但父母在之文相連爲一。而父

爲存在之在母爲在側之在。又小記云。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即位。然庶子豈得父見在。則庶子爲妻得以杖即位乎。是范義未安也。今見具載之。要

義父母存在。爲妻不杖不稽顙。見前注䟽。陳澔集說此謂適子妻死。而父母俱存。故其禮如此。然大夫主適婦之喪。故其夫不杖。若父没母存。母不

主喪。則子可以杖。但不稽顙耳。此并言之。讀者不以辭害意可也。彭氏纂圖註義此一節。論父母在。適子不得爲妻持杖。及稽顙拜賓之禮。餘同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