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尚未校对
〈簽判建康府 臨安府 平江府 紹興府 慶元府右不以見闕。注第貳任知縣資序人。〉
〈揚州 廬州 安吉州 隆興府 寧國府右注第貳任知縣。内淮尚路仍注初任知縣資序人。〉
〈選闕簽判兩浙東路 兩浙西路 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 福建路〉
〈荆湖南路大藩節鎮 右注第貳任知縣。次初任合入知縣資序人。注闕〉
〈同下文准此餘州右注初任知縣。次酬奬改官未經任人。〉
〈廣南東路 廣南西路 荆湖北路 淮南東路 淮南西路大藩節鎮 右注第貳任知縣。次初任合入知縣資序人。〉
〈餘州右注初任知縣資序。次第貳任監當資序人。初及第注闕〉
〈進士第壹人右簽書節度。或觀察判官㕔公事。尚書左選申明嘉泰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勑吏部狀。措置初改官年陸〉
〈拾伍以上人。止合注授簽判。外有年陸拾以上人。雖合注。不係選闕知縣。其間有精力已衰人。若必令作縣。恐出於勉强。事多廢弛不便。今欲將似〉
〈此等人願注簽判者聽從便。即不理爲實𢟍知縣。奉聖㫖依。嘉定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勑臣僚上言。應兩經作令滿替。實𢟍玖考。有政聲無過〉
〈犯。舉員及格改官之人。特免再作知縣。其願作知縣者聽循舊法。其不願者許授簽判。以當知縣履𢟍。奉聖㫖依。嘉定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勑吏〉
〈部狀。據通直郎祝寬夫乞照近降指揮。注授幹官簽判差遣。照得幹官職事優閑。若令注授。則亦太濫。只令且授簽判。湏是無贜私罪犯之人。方許〉
〈差注。其在部合授簽判人名次。並合在下。奉聖㫖今後兩經作令改官之人。並合一體施行。寳慶二年十二月空日。尚書省箚子臣僚奏。伏睹在〉
〈法改官。年及陸拾伍以上之人。不許作邑。止與注授簽判。今後改官年及授簽判人。若州軍無通判去處。不得注授。其餘聽從舊法。奉聖㫖依。〉
〈軍使尚書左選格〉
〈注闕軍使右注通判。次第貳任知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