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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補官人。諸太平州黄池鎮户部膽軍酒庫。兼煙火公事闕。不得注未經任人。

尚書左右選侍郎右選通用令諸在京監當曾失䧟官物者。不注在京倉庫。若别監當一任無虧失者聽注。諸親民人折資就監當者。與本等

人通注。不得對移及别奏差遣。尚書侍郎右選通用令諸折資就監當人。不注職田兩頃以上闕。諸

監倉庫場務使臣。並注識字人。令長貳精加銓量。仍就試家狀擬差。諸在京倉庫官雙員處。許注初任人一員。諸緣邊監當應選者。先

取土人。侍郎左右選通用令諸廣州市舶庫監官闕。不得破格差注初官。仍不

破選。尚書侍郎右選通用格

注闕在京倉庫。右注經任年未六十人。

都作院作院。右注親民次監當經任人。選闕

金銀鉛錫銅鐵等場坑冶。造舡場。及採買木場務。課利場務。右無應選。不限舉主。

武臣應叙與差遣第二等右三叙與逺小處。無三叙者以三年爲一叙。四叙次逺

處並止於監當第三等右兩叙與逺小處。三叙次逺處。並止於監當。

第四等右兩叙與逺小處。三叙與次逺處。四序與次近處。並止於監當。

第五等右一叙與逺小處。再叙與次逺處。贜私罪並止於監當公罪經四任。與復親民止於巡檢都監。

第六等右一叙與逺小處。再叙與次逺處。三叙與合入路分。贜罪並止於監當。私罪經肆任。公罪經三任。與復親民並

止於巡檢都監。第七等右初任與逺小處。次任與次逺處。贜私罪經四任。公罪

三任監當。與復親民止於巡檢都監。第八等右初任與逺小處。次任與次逺處。贜私罪經三任。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