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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功則得冠在大功不得冠也。鄭氏云已大功卒哭以冠與本文同。何耶又要記不見已冠。不知已冠當在何條。賀循荅曰。禮云大功小功之末

可以冠娶。道父為子嫌但施於子。不施於已。故下言已雖小功。著已與子亦同也。俱同。則大功之末已可以冠。以理推之。正自應爾非為與本文不

得要記不見已冠。直是文句脫耳。髙嵩重問范汪曰按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已雖小功卒哭可以冠。而鄭孫二家注并云。已大功卒哭可以冠。求之

於禮。無可。冠之文。范汪荅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此於子已為無服。又云父小功可以冠子。疑與上章俱有末語。特於下言已雖小功卒哭可以冠。

是為小功卒哭。皆得行冠娶之事也大夫三月而葬。葬而後虞。虞而後卒哭。是為父雖小功。子脹盡也。大功許冠婚。則小功便無所不可也。髙嵩重

問范汪曰。下殤小功則不可。而云小功之末可以冠婚何。范汪重荅曰。下殤小功。此是用服之下殤。不可以服輕而思踈也。或曰。因䘮而冠。亦禮之

明文。何以脹於大功小功䘮中每言冠乎。荅曰。在䘮冠而已不行冠禮也。於大功小功之末故可行。冠禮。䘮而䘮。其依。者曰。禮

。以。

鄭氏注云。已大功卒哭而可以冠。未解。經文云大功之末。而注云卒哭。不知此言末。便是卒哭為非卒哭耶。荅曰。記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而

注又云已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小功卒哭而可以冠娶妻者。冠而後娶。今既云冠嫁其子。則於文不得復自著已冠。故注家舍而明之。以小功得娶

妻。則大功亦可以得冠。冠輕婚重。故大功之末得自冠。小功之末得自娶。以記文不備。故注兼明之注之有此。比禮三月既葬卒哭。於小功則餘有

二月。是末也。於大功則正三分之一便謂之末。意常以疑之。然鄭氏注䘮服。經云葬。䘮之大事既畢。故謂之末耶重問曰省及申釋注意。甚為九也。

然猶僕有所末了。禮小功卒哭可以娶者婚禮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明婚雖屬吉而有嗣親之感小功餘䘮不重祖考之思故可以娶也大功可

冠猶有疑焉夫吉禮將事必先筮賓然後成禮大功之末可以冠嫁其子者。以已大功之末。於子則小功服已過半情降既殊。日筭浸逺故子可以

行。吉事至於已身親有功布重制月數尚近而便釋親重之服行輕吉之禮於此稱情。無乃薄耶且非禮正文出自汪義耳若有廣比。想能明例以

告之荅曰齋縗之䘮。則冠婚皆廢大功則廢婚而行冠冠吉輕而婚吉重故也冠吉輕故行之於大功之末。婚吉重。故行之於小功之餘。但以大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