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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变更证明。

(四)性别的变更更正

1.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性别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五)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更正

1.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身份证号码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公民变更更正出生年、月、日后变更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提供变更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

(六)户主及户主关系变更

1.户主迁出、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变更户主的,提供确定户主书面申请;

2.其他原因变更户主的,提供原户主书面申请;户内成员有争议的,提供协商后确定户主的书面申请。

(七)婚姻关系的变更

1.在国内结婚、离婚的,提供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

2.在国外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翻译件及驻外使馆的认证;

3.在香港结婚或离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