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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房迁入的: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
4.夫妻投靠迁入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九、开具《户籍证明信》
单位或个人为证明公民身份等事项,要求派出所为其开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要使用统一式样的《户籍证明信》。《居民户口簿》中已有的登记内容或查无依据的,不予开具证明。
查验证件证明
(一)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二)相关单位的《介绍信》。
十、补办和变更《户口迁移证》
公民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逾期未落、丢失或要求改变迁移地址的,需办理补领或变更手续。
查验证件证明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持过期《户口迁移证》的,提供迁移人或户主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