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更迁移地址的,提供迁移人拟迁往新址的凭证材料;
(四)丢失补办的,提供迁入地未落户证明、书面申请。
公民丢失《居民户口簿》,从报失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办理补领手续。户主不能前来办理的,申办人需出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
(一)户主书面申请;
(二)户主授权委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