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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期未使用《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姓名已成事实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

4.因其他原因必须变更姓名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证明。

(二)出生年月日的更正

1.由本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公民出生年、月、日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外省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差错的,提供加盖造成差错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底票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以及不同时期个人履历表复印件;

2.出生年、月、日由农历改为公历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

3.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以及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

4.因办理退(离)休手续,要求更改出生年、月、日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三)民族的变更更正

1.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民族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派出所证明;

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供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