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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1 期


核。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由各行政机关就其职责事项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核;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先经起草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核。 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制定机关对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认真研 究。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 审议决定。 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 签发。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 权的其他负责人共同签发。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一般应当同时公布政策解读或者以视 频、图表等方式进行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在 7 个工作日 内将正式文件及其电子文本转送本级政府公报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政府公报刊发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政府门户网站登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 电子文本。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涉及农村居 民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设立的公告栏上张 贴,或者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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