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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1 期


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 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 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程序,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备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 起 15 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 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行 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 查工作。 备案审查部门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第二十五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征求 意见和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和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 限内回复。 第二十六条 备案审查部门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机关暂停执行、自行纠正或者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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