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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期


以改进;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制定机关收到备案审查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 果。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 抵触的,可以向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部门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 60 日内研究处理并答复建议人;情况复 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不超过 30 日的处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审查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研究并提出处 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清 理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 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 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效力状况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 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在

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公布并明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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