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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制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 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或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报送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落实或者拒不落实备案审查意见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的;
(五)未按照规定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或者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2010 年 7 月 20 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75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373

《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袁家军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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