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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 1 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和减轻地质灾 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 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管理 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从业单位负责的质量和安 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人员、装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级地质 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于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确定采取应急排险、应急治理或者常规治理工程等治理方式。 地质灾害常规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其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七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提供 相关服务的市场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承担工 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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