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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1 期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管 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在工程 建设期间对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鼓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大科学研 究和技术创新,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信息化建设,提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管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为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的实施提供便利,不得无理阻挠、妨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

第二章 从业单位责任 第十条 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建相关单位或者协调确定 受益单位作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 对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指定有关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 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共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主 管部门协调组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履行下 列职责: (一)制定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督促参与建设的从业单位履行各自 职责。 (二)组织编制工程造价文件,并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 (三)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包,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 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程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 (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机制,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 及时组织整改或者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五)组织开展工程勘查、设计的评审和工程验收,并对评审和验收结果负责;评审 和验收结果应当报送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勘查单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职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