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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 1 期

责:

(一)针对地质环境条件、致灾地质体特征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工程勘查设计书或者勘查方案,其中,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可以合并勘查阶段。

(二)勘查工作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委托书、勘查合同以及相应阶段要求;各项野外工作应当进行现场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复核;勘查成果应当准确、可靠。

(三)参加设计交底、相关重大设计变更、现场验槽、单元工程阶段性验收、质量事故分析以及工程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在施工期间验证已有的勘查成果;当出现重大地质勘查结论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组织补充勘查。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按照勘查成果和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开展治理工程设计,其中,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可以合并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对工程施工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风险防控措施。

(三)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当及时变更设计;对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相关的设计报告或者设计说明书。

(四)负责设计交底、过程设计服务,参加现场验槽、单元工程阶段性验收,质量事故分析以及工程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在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说明其技术性能和使用注意事项,并提出质量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专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岗率应当满足施工合同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的,应当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

(二)根据施工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三)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质量检验制度,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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