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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 1 期

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负责返修存在质量问题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四)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五)开展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对危险性较大的土方开挖、模板及支撑体系、人 工挖孔桩等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不得设置在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工程 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爆破、土石方等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确需分包的,应当 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施工总包方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方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负责。施工总包方应当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或者说明书,由建设单位组织专 家评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因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或者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地质灾害治理主体工程 类型、结构、数量以及位置和范围的调整,需要对工程的安全性重新复核论证的;

(二)变更项目增减投资预算比例大于施工合同价的 10% (含)或者增减投资预算 总额大于 50 万元(含)的。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工作并形成监 测记录。监测周期包含施工期以及初步验收后不少于一个水文年。设计文件要求委托 第三方进行监测的,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监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 职责: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建立与项目规模、专业相适应的监理机构,确 定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 约定要求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二)组织设计交底,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工程开工报告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核查主要管理人员和关 键设备到位情况、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应当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考核合格证书情况、 设备合格证书和施工技术档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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