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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1 期

(四)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组织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督促施工 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 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第十九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试验检测等相关服务的市场中 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服 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成果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监理规划等技 术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以及合同 约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压缩工程勘查、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提供虚假的工 程资料;不得代签有关工程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及时、真实、完整记录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资料,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并及时向 建设单位移交。符合《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资料汇交,从其规 定。

第三章 验收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在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进行。工程的试运行期为初步验收合格后不少 于一个水文年。试运行期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试运行期自修复合格后顺延一个水 文年。有特殊要求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试运行期在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在试运行 期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专家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 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验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勘查设 计文件、施工合同等为主要依据,结合实体工程现场及技术资料、检验试验结果报告,以 及相应检(监)测记录、施工与监理总结报告、施工过程影像、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资料 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