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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1 期

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应急治理设计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应急治 理工程的工程造价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控制在 50 万元以下。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规定实施,但可 以简化有关程序,合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具体办法由省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会 同省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等制度;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的 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或者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工程 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 构或者聘请专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辅助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履行下列职 责: (一)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 及时报告; (二)协助、配合做好土地使用、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工作; (三)协助处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中发生的相关纠纷。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 第三方审查机构审查,并将第三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报送工程所在地县(市、 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合 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备案,接受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可以采用资料审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 踏勘以及检查、在线监控等方式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