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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1 期

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与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从业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置,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 体系建设工作机制,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 录有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者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活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 法行为向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权机关举报和投诉。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 门以及其他有权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 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督 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的,由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 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第四十三条 勘查、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 千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勘查单位的各项野外工作未进行现场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复核的; (二)设计单位在明知施工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变更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未说明其技术性能和使用 注意事项并提出相应质量保障措施的。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 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以及同时在其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