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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1 期

提升国有企业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 意见》(国发〔2018〕16 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国 家和省经济发展战略、企业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 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人 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 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 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当年职 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原则上以行业 平均水平作为对标标准,无对标标准的,可选取同功能类别或市场竞争性较强的其他企 业进行对标。对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省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的非竞争类国 有企业,其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幅度不得超过省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未达到调控水平的,当年职工 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 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一般应与经济效益增长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相当,并同时保证当年 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 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30% 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 业人员平均工资 70% 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在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 50% 内确定。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 90% 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 3% 。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 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 和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三)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以经 济效益指标为核心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设置 2—3 个,最多不超过 4 个。 竞争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等,劳动生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