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期.pdf/30

此页尚未校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1 期

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或资产管 理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六)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 总额预算指标和效益预算指标构成。 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为企业上年度经清算的全 部工资总额。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符合国家和省规 定的实发工资总额为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其中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 均数的,可以前三年实发工资总额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 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新设立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可按照同级同类国 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基数原则上以经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效益 指标完成值为基数。 (七)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 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 的企业,规模引进人才且短期内难以获得效益的企业,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 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存在重组改制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在周期内合理调控工资增长(下降)的幅 度。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幅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职工平 均工资增长幅度应符合同期省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八)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 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其中,工资 总额预算实行年度管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最多调整一次;实行周期管理的,原则上 最多调整两次。 (九)加强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 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并将清算情况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由人力社保部门汇总报告同 级政府,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税前扣除限额。 三、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十)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 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逐级落实预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