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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1 期

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深化内部 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 人才倾斜,非核心岗位的工资水平应逐步向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接轨。 (十一)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 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四、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十二)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体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国资监 管、税务等部门,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推进履行出资人职 责机构落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强化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 (十三)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 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 分配的监督责任。定期将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履行出资人 职责机构、企业每年定期将工资分配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四)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国 资监管等部门,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 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未按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违规发 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五、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 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部门和政府授权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 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其他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 企业,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省和省以下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 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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