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1 期
府及政府办公室(厅)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政策解读应当与政策文件起草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策解读
一般包括解读材料、解读渠道、解读形式、解读时间等。
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适用对
象,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解读机关等。
第五条 以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将政策解
读和政策文件代拟稿一并报送。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经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由政府
办公室(厅)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报批时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一并报政府
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审签同意后,应当及时实施政策解读。
政府规章草案由起草单位会同司法行政或法制工作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政策解
读,起草单位按照政策解读安排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政策解读应当通过政府门户
网站发布,并可以通过政府公报、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
渠道或以宣传资料等方式发布。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进行解读。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发布政策解读及其关联政策文件。提交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策解读及其关联政策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其他发布渠道。
各级政务新媒体是政策解读的重要传播平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充
分利用政务新媒体平台交流互动的传播特性,提高政策解读的通达率、知晓度和影响
面。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者等根据政策解读安排,可以通
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策
解读第一责任人。
政策解读文字应当平实易懂,便于公众理解。鼓励采用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
视频等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及交流机制,提高政策解读能力。
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专家学者、媒体从业人员等组成
的政策解读工作队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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