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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期


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舆情反应,认真研判、及时回应,防止政策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 第十条 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巡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属部门网站,发现应解 读的政策文件未同步发布解读材料或者解读材料有误的,应及时通知政策文件起草单 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10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做好 2018 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以下简称 2018 年企业退休 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 〕22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浙人社发〔2011〕146 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8 年企业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 号、浙人社发〔2011〕22 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 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 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 = 基准调节金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缴费年限 × 调节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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