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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期


浙江省口岸管理和服务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371

《浙江省口岸管理和服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袁家军
2018 年 12 月 5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口岸管理,优化口岸服务,保障口岸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口岸,是指依法设立在港口、机场、车站或者跨境通道,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国(关、边)境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口岸开放管理、通关服务优化、口岸运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口岸管理要求,统筹推进本省口岸建设和发展。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口岸管理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工作。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管理工作。

国家设在本省的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做好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同落实其他口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口岸查验机构根据国家口岸发展规划,以及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口岸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和公布。

口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新开放口岸、扩大开放口岸、口岸查验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的需求测算,并明确口岸开放范围内对外启用的项目名称、位置、预测吞吐量等内容。

编制港口、机场等专项规划涉及口岸开放的,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口岸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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