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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期


方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口岸查验机构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并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一反馈处理结果。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口岸收费公布制度,规范口岸收费,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应当在口岸现场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布。

第十四条 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口岸服务一站式运行协调机制,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优化通关流程,完善通关服务。

口岸查验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人员和通关服务时间,确保通关及时、高效、便捷。

对涉及通关模式创新和影响通关效率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报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推进。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口岸查验需要,组织召集边防检查、海关等其他口岸查验机构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提高船舶出入境查验效率;因疫病疫情以及打击走私、贩毒、非法出入境等情形需要口岸查验机构单独登临检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口岸查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实行口岸查验机构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全省口岸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一体化,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口岸查验机构整合监管资源,创新口岸监管服务模式,运用科技设施和手段,压缩整体通关时间和成本,提升通关效率。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跨区域通关和贸易便利化的需要,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口岸跨区域合作机制,提升口岸服务“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等国家战略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功能。

省人民政府口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加强口岸物流协作,推进江海直达、铁海联运、陆空联运等多式联运发展,支持口岸运营单位、航运企业跨区域合作。

第十八条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举办重要国际会议、重大国际赛事、大型国际展览等重大活动的需要,建立通关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重大活动通关安全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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