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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期


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报送口岸运行情况和有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口岸查验机构、有关部门对口岸现场查验设施条件、通关业务量、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协调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根据评估情况,口岸需要整改或者退出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口岸查验机构健全通关服务窗口业务规范,组织有关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对口岸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口岸范围内涉及两个以上口岸查验机构管理职能并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争议事项,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口岸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372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袁家军
2018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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