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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位签订《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明确建设项目国家安全责任人以及应当履行的责 任和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的示范文本由省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国家安全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制作。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提出国家安全防范要求 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国家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是否符 合国家安全防范要求进行检查;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请检查函件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妥善 使用国家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不得损毁、拆除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给境外 机构、组织、个人的,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 登记。 境外人员在本省购房、租房居住或者在有关单位、他人家中借宿的,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外国企业在本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并依法办理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房产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国家安全 机关共享利用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协助。 第十四条 机场、火车站、港口、重要邮件处理场所等单位,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提 供符合其履行职责要求的场所以及其他便利、协助。 宾馆、饭店等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单位应当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相关工作,落实 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第十五条 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和军工单位在选址时,应当征求国 家安全机关意见,由国家安全机关提出选址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互联网及其他公共 信息网络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查处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 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实施互联网行业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监督和指导互联网运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