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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营商、服务商落实维护国家安全责任。 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技术检查、检 测措施,调查网络系统构成,查询网络数据信息,提出技术安全防范措施,安装技术防范 设备。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 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技术安全防范 措施,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服务商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 息网络窃取、刺探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 关记录,向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国家安全的需要和军事机关的要求,可以对重要国 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和军工单位的信息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技术安全检 查、检测;对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提出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的 要求。 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和军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安全等级第三级以上信息系 统的,应当将设计技术方案和施工单位等情况报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设施的国家安全技术检查和性能审核,对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 进行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 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和 监督;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鉴定主体、技术标准和鉴定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气象探测站(点)、利用已有气象站(点)开展探测项目或者 自带仪器设备进行气象探测,涉及国家安全的,省气象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审核或者审 批时,应当征求省国家安全机关意见。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