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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者已建项目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自接到国家安全机关通知之日 起 30 日内,向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2006 年 9 月 30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25 号公布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 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4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 改〈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 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 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第四条 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 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 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申请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以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二)安装、配备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采集、上传等设施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县(市、区)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