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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的意见;对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 下室的防护等级、建筑面积等建设要求,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 明确。 第六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的; (三)因流沙、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 工难以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安全的; (五)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最小净高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可以不建或者少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予以核实。 第八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 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 和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财政、审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民用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法律、法规对从事防空地下室设计、监理以及防护设备和设施生产、安装等活动有 相应资质(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防护设备和设施,是指能够使防空地下室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 防护、防核生化的设备和设施。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要求, 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标准及技术规范,遵循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作量最小原则。 有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需要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防护功能平战 转换设计专篇,明确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部位及其工程量、转换时限、方法和技术措施等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