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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表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民防 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维护管理责 任和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注销后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责 任书示范文本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注销或者改变平时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合并、分立 的,由合并、分立后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注销的,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事先落实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维护管理承接 单位,向其移交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资料,同时按照规定协助承接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也可 以约定由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或者约定由使用单位实施日 常维护管理的,应当与物业管理等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和维护管理协议,明确防空 地下室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 1 个月内将有关协议报送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 负责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定专 职或者兼职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实施维护保养,妥善保管维护 管理档案,保持防空地下室良好使用效能。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构及构件完好,工程无渗漏,构配件无锈蚀、破损等现象; (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 (三)防护设备和设施性能良好,消防、防水、防汛等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四)室内空气等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进出道路通畅,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及其外墙外侧 5 米所对应的上方垂直距离 2 米、下方垂 直距离 5 米以内,为防空地下室安全保护范围。 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挖砂、打桩、伐木、爆破、埋设管道、建设建(构)筑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