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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 (2012 年 12 月 17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05 号公布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4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视听载体,是指固定在广场、建(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 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视听显示装置,仅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三条 设置公共视听载体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 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建筑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听载 体播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通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有 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视听载体可以播放下列节目: (一)由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制作并提供的新闻等时政节目; (二)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经依法批准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单位制作 或者提供的综艺、财经、体育、科技、文化、卫生、教育等专题节目; (三)经权利人依法授权播放的具有公映或者发行许可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 录片; (四)由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等公益性信息; (五)广告(含公益性广告,下同); (六)国家和省规定可以播放的其他节目。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