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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制作或者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运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节目审查制度的,由广播电视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播放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广告管 理条例》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向广播电 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相关管理责任 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公共视听载体,其运营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 之日起 60 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2012 年 12 月 18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09 号公布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4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海域地名的管理,国家 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 称。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