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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依法批准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时一并确定。 工业区、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由申请设立该区的行政 机关提出,经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批 准设立该区时一并确定。 自然村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部门 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渡口、车站、机场、水库、堤坝、海塘、水闸、电站、 通讯基站、公园、公共广场等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 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 设施时一并确定。 第十九条 新建道路,地名规划已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申请 立项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并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设区的市、县(市)民政 部门办理正式命名手续;未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立项时 提出道路预命名方案并征求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意见后确定和使用预命名的名 称,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办理正式命名手续。 已建道路无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予以命名。设区的市、县(市)民政 部门在道路命名前应当将命名方案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楼)、公开销售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 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申请发布涉及 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地名的广告,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 门(楼)牌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出示地名批准文件。 已建住宅小区(楼)、建筑物未命名,其所有权人或者物业所在的业主大会要求命 名的,分别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 申请,报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命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总平面图; (二)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的说明。 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名称,应当不予批 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是,征求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意见或者进行协调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