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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浙江省 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 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374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 14 件规章的决 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袁家军 2018 年 12 月 29 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 14 件规章进行修改。 一、将《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广 播电视、气象、保密、统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有 关工作。” 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测绘与地理信息等行政主管部门”修 改为“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 第八条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删去第十条。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 然资源等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海洋与渔业、测绘与地理信息等行政主 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 二、将《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