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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第六章 附

年第 4、5 期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1999 年 1 月 15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08 号发布 根据 2006 年 3 月 20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4 号公布的《浙江省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 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 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 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 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 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 50% ;公墓建成使用满 9 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