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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低于墓区面积的 80% 。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 0. 7 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 1 平方 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 4 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 6 平方米。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 0. 4 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 不得超过 0. 8 米。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 0. 4 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 0. 6 平方米,墓碑放 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 0. 8 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 20 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 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 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 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 15% 的出售收入预 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 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 20 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 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 除外。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 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