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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 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 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 事项。 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 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 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 定执行。 —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