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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 行。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1999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2010 年 9 月 14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公布 根据 2011 年 12 月 31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93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 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63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 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 4 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4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 改〈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 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 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生植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省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我国野生植物。 第四条 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积极发展和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 野生植物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 源。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 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