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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域内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植物主管 部门)。林区与非林区具体界线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 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野生植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 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野生植物的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教 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每年四月为全省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的调查,建 立野生植物资源档案。 野生植物资源调查至少每 10 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 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并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我国野生植物,未列入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应当列入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 域,符合自然保护区建立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建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以下简称保护小 区(点)〕。 第十二条 保护小区(点)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 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村民委员会以及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与森林、林木、土地所 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后划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并报省野生植物主管 — 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