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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部门备案。 对特别重要的保护小区(点),经省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和 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和设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野生植物保护信息系 统,加强对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监视、监测,维护和改善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及时消除影 响野生植物生长的不利因素。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对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征求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的 意见。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对野生植 物生长环境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林木采伐、造林、抚育的作业设计方案应当根据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成 果,标明作业区内的野生植物。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生产中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损坏野生植物。 禁止在野生植物保护小区(点)内进行毁坏野生植物的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 活动。 第十七条 省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库,搜集、整理、 鉴定和保存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建立野生植物种质资源繁育基地。

第三章 野生植物的采集 第十八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 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野生植 — 37 —